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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「菸害防制法」, 除第4條第1項第4款、第9條第2項、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 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外,其 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,請查照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護理師

張貼日期: 2023-04-11 10:02:23 點閱: 428 (861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函轉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「菸害防制法」, 除第4條第1項第4款、第9條第2項、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 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外,其 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,請查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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