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一則公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一則公告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                兼任人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張貼日期: 2024-11-20 07:57:41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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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政府 函
	
		
			| 主旨: | 
			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)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(以下簡稱考核辦法)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,補充如說明,請查照。 | 
		
	
	
		
			| 一、 | 
			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3年11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29277號函辦理。 | 
		
	
	
		
			| 二、 | 
			本案教育部國教署113年10月14日前函(本府113年10月21日府教特字第1130396638函計達)係依教育部113年8月1日臺教法(三)字第1134600972號書函所述113年7月22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中央申評會)第16屆第31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,其目的係為避免各教育行政機關、學校辦理教師平時考核時,誤用旨揭考核辦法該目規定而嗣後遭救濟機關撤銷懲處處分,爰中央申評會作成附帶決議請教育部國教署加強宣導,然並非以指導改以其他條目懲處教師為目的。 | 
		
	
	
		
			| 三、 | 
			請貴校於辦理有關教師體罰、霸凌、不當管教與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平時考核案件時,除審究懲處對象之行為是否構成懲處要件外,應就案件事實及證據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,予以斟酌判斷後,依考核辦法審慎評估並檢視所該當適用之條目。 |